列報扶養親屬應自行協議。
如發生爭議時、以實際扶養人為主。
健保費因非由您給付、所以不得扣除。【請參照下列保險費列舉扣除注意事項】
申報保險費列舉扣除應多加注意以免錯誤。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則不受金額限制。
申報保險費列舉扣除時須注意下列事項:
一、非直系親屬不得扣除:
扶養符合規定之旁系或其他親屬,其保險費不得扣除。
二、非扶養親屬不得扣除:
未與納稅義務人同一申報戶之直系親屬,其保險費不得扣除。
三、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在同一申報戶:
申報被扶養者之保險費,實際另為他申報戶納稅義務人所支付,其保險費不得扣除。
四、非健保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上限為24,000元:
非健保之保險費如人身保險費,軍、公教保險費、勞工保險費、國民年金保險費等加總,每人每年扣除上限���24,000元,未達24,000元者,以實際支付金額列舉扣除。
五、非人身保險之保險費不得列舉扣除:
如汽車意外責任險係屬財產保險之一,非人身保險範疇,無列舉扣除適用。
六、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全民健康保險費係指金額不受限制,至於得否適用仍應符合前述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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