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傷的部份沒得理賠,只能申請健保自負額的部份,若是開勞保就診單就診治療,還是一樣沒有。至於因工作受傷係屬職業災害,可申請無法工作休養時的薪資,但是如果僱主有給付休養期間的薪資,得由僱主申請抵充之。 

勞動基準法有關職業災害補償之規定


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

第五十九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2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3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

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第六十條


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第六十一條

59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josephine36 的頭像
    josephine36

    josephine36

    josephine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