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母親只能立自己遺產的分配,與父親遺產分配無關。
2. 例子看起來目前應該是父母健在,所以分兩種狀況討論
狀況一 父親先過世
遺產由四位子女及媽媽五人均分父親遺產
狀況二 母親先過世
若父母沒有辦理【夫妻財產分開制】,父親可以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也就是父親可以先拿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其餘再依遺產順位分配
例如:扣除債務後父親剩餘100,母親剩餘250,差額 = 250-100 = 150
則父親可以請求先拿 150 x 1/2 = 75
遺產剩下 250 - 75 = 175 再由父親與四位子女共五人均分,每人35
雖然母親遺囑說要全部給兩位兒子,但是法律也有保障其他人的權利
民法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
a.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b.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c.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d.兄弟姐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e.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結論:在母親的遺囑成立下,法律保障你與姊妹每人可以拿到35 x 1/2 = 17.5
但有以下情事會喪失繼承權,包括特留分
a.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b.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c.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d.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e.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 Sep 23 Mon 2013 10:32
媽媽遺留財產,做女兒的可以和兄弟均分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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