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親在我國小的時候就已經離婚......想請問這樣子的狀況我需要接受嗎?
 

父親有扶養版主到國小
版主只能依法主張減輕扶養義務

除非版主能證明未曾受父親扶養
才能免除扶養義務


如果不接受我會有相關法律上的責任嗎?會造成棄養的法律責任嗎?
 

刑法上的遺棄罪


法律上撫養我爸的兄弟姐妹他們有需要共同負擔撫養上的義務嗎? 

有履行義務
但他們履行義務的順序在版主之後,不是與版主共同扶養


上網查脫離父子關係這樣是沒有效果是真的嗎? 

父子之血緣關係無法脫離
版主若被人收養,只是停止權利義務關係

又版主情形
法院應不會認可


民法
第1077條第2項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第1079-2條
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
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 
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
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


第1115條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第1117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第1118條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第1118-1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中華民國刑法
第294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95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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