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您好:
詳讀您的問題後,以下是一家人提供您參考的見解!
由您所述之家庭資訊,無法判讀是否符合單親或特境扶助的申請資格,只能提供您嘉義縣申請和辦理的訊息:
(請參閱)嘉義縣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補助申請及核發作業規定
一、辦理依據:依據內政部95年5月29日台內童字第0950840068號函頒「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第八點規定。
二、申請資格: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或本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一)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
(二)設籍本縣或���際居住本縣超過六個月之無戶(國)籍人口。
(三)兒童及少年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四)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ㄧ: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五)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超過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十五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或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一年生活陷困,需要經濟協助。所稱全家人口,係指與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及直系血親。
三、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備妥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如申請人已接受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或本府委託之相關單位
(以下簡稱相關單位)服務者,則逕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及切結書。
(二)最近三個月全家人口戶籍謄本。
(三)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
(四)國中以上在學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五)存摺封面影本。
(六)足資證明有本計畫第二點各款情形之一之相關文件。
四、辦理流程:
(一)鄉(鎮、市)公所、本府或相關單位應隨時接受申請文件,並於受理後兩週內辦理調查且完成初審,經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由本府核定後,將結果通知公所轉知申請人。。
(二)村里幹事或社工員應主動發掘轄區內符合規定之弱勢家庭,協助辦理申請手續。
(三)如有未設籍本縣者前來求助,仍應主動評估並協助備妥相關文件送本府,由本府函送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
(四)申請人所提供之資料無法辨認或不完備時,得請申請人補充。(若為影本需加蓋與正本相符及負責人章)。
(五)申請人情況特殊,得由本府或本府委託之民間團體社工員以個案方式轉介辦理;另若案家申請資料因特殊事故無法取得時,��由本府依職權調閱相關資料,或依社工員實地訪視評估報告做為審核依據。
(六)符合本計畫扶助資格者,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三千元,扶助期間以六個月為原則。扶助期滿前由本府或受本府委託之民間團體指派社工員調查訪視,如認有延長必要,最多補助十二個月,且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七)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不得再領取本項扶助金。但經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需要經濟協助者,得補助其差額。
(八)經核定後,補助經費於次月五日前逕撥受扶助者個人帳戶或經評估後之指定帳戶(家長得簽署同意帳戶委託他人保管之同意書)
(九)接受扶助之兒童及少年,若扶助原因消失,應即停止補助。但扶助期間年滿十八歲者,得繼續接受補助至期滿為止。
(十)申請或領取本計畫扶助之家庭,應接受社工人員之關懷訪視評估及其他相關協助;領取扶助之費用應支用於兒童及少年之食、衣、住、行、教育及醫療保健等基本生活所需,扶助費用支出情形或兒童及少年基本需求被滿足狀況,由社工員納入評估。
(十一)以虛偽不實之資料、陳述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申請或領取緊急生活扶助者,除撤銷原核准之處分,追回已領取之生活扶助外,並得視情節依法追究。
(十二)補助期間兒童或少年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應自次月起停止其生活扶助,並追繳溢領金額:
1.戶籍遷出本縣。
2.受扶助者死亡。
3.申請人拒絕關懷訪視或未將補助款項用於兒童、少年之基本生活所需。
五、本作業所需經費在當年度公務預算編列額度內辦理,若有超出部分,俟爭取中央補助後配合辦理。
六、本作業規定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並視實際狀況酌情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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