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是現在的房子是爺爺的名子,但爺爺已不在幾十年了,現在的房子是我爸爸跟最小叔叔共有的,但幾年前叔叔就不在人間了,這樣是不是換成他兒女繼承,還是也有順位的問題? 是的。原則上,繼承人兒女間對被繼承人之遺產,則有繼承之權利存在,而該些繼承人以外之人並無繼承遺產之權利。 但我爸爸是長子? 遺產繼承人之資格,則依據法律之規定為之。而地方習慣所稱之長子,實無牽涉。 還是叔叔的兒女也要寫放棄繼承同意書?對,按繼承人資格之順序規定,被繼承人兄弟姐妹間可繼承遺產之情形,就屬該些法定繼承人子女有聲請拋棄繼承之聲請。 如果他兒女不回來寫放棄繼承同意書? 繼承權還是歸屬於該些子女所有,其他人則無侵害及剝奪其繼承權之權利。 還有哪些辦法呢? 如上所述。還是要該些繼承人出面處置該繼承事。 


2.就是我叔叔不在人間時,他兒女只來一小子時間就走人了,就也沒有再過來了,也是我叔叔的兄弟幫他辦後事,這些孫子送他最後一程的,前幾星期奶奶也走了,他兒女也只來看一下,就也沒再來了,這樣子他們還可以當繼承人呢?
遺產繼承的現實問題,還是要依據法律之規定。也就是說,繼承人除有民法一一四五條尚失繼承權之情形外(如下),還有繼承之權利。

民法一一四五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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