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係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故遺囑人對其遺產之處分,以不侵害特留分為限。
依民法第1224條規定,特留分,由依第1173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
雖然遺囑註明妳為繼承人,但依民法第1173條第1項,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財產。同條第2項,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所以你看妳們6姐妹,是不是有人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妳父親受有財產之贈與,如果有應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所以說只要不違反關係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結論:妳依遺囑繼承某土地之遺產,但須扣除其餘繼承權人之特留分。其餘的五姐妹,應歸扣其結婚、分居或營業時所得財產上之贈與,計算其特留分。
希望我的解答能為妳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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