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恐怕受到李熬電視節目反覆的的政治洗腦 如果要過問美麗島冤獄的被害者兼受益者間的關連,不如過問民主政治應有的基本前提要件,對於台灣同胞比較有實益吧。


民主之政黨政治(相對於專制的政黨政治)必須有其前提,如果前提不成立,依國際法(我指的是國際法院經判決確認無誤的原理與原則)根本沒有合法的民主政治可言。

1. 合法政權的基礎
從1945到1987,國民黨政府非但自始欠缺台灣人民的同意就將台灣據為己有,嚴重違反國際習慣法、聯合國憲章與國際法院,殖民地人民享有不容侵犯之自決權禁止據殖民地為己有之判例(可以參考的同類判例有西南非案,西撒哈拉案,東帝文案,巴勒斯坦案),也欠缺中國人民的正當選舉授權。依上述判例,殖民地主權不屬於佔領者,不管佔領者違法佔領多久,都不能取得主權。所以巴勒斯坦佔領區的主權屬於巴勒斯坦人,以色列殖民者,不管多久都不能取得主權(雖然兩種人人種上均屬於閃族,基因與血緣有高度相通性,但人種並非決定國際法上主權之要素,否則紐澳加等國都不能對英國主張殖民地的自決權了),也不能參與佔領區的自決權行使,以色列人就其違法竊佔的財產,不論多久均應返還並負賠償責任。至於善意的以色列裔殖民者,可以合法居留或歸化為巴勒斯坦籍。

2人道犯罪,非法政權與人格瑕疵
為鞏固統治國民黨高層的經手的人道犯罪罄竹難書:屠殺genocide,強迫人間蒸發forced disappearcnce,殘害及折磨torture一直持續到1980年代晚期,至今以時效諸種理由為藉口,未按國際人權標準,對主謀及下手從事者,追究法律責任。不只人權先進國家德國追訴前共黨人道犯罪,連柬普寨都將要設置特別國際法庭追究六七十年代的人道犯罪。如果去翻閱紐倫堡及東京大審,南斯拉夫戰犯法庭,盧安達戰犯法庭,獅子山法庭,柬普寨法庭等等戰爭及人道犯罪之判決書,其一貫的法律原則都是課予領導人或指揮官嚴格的注意義務,必須防止殘害人權的人道犯罪發生。如不然國家領導人會親自去執行凌虐或屠殺嗎?那麼只要不親自執行不就都可以置身事外而免責了?

國民黨至今不肯認真反省過去殘暴人道犯罪的錯誤,誠懇道歉,並追究犯罪者的刑事(仍在世的可以判處自由刑及罰金刑,對過世者仍然可以判處罰金刑並向其遺產限度內追究,這是國際刑法典Rome statute的原則),並追究對於被害者之民事責任。解嚴才二十年,一概把過去的嚴重人道犯罪責任推給少部分執行的人,就是不包括兩位蔣總統與其高層官員。不僅如此還要維持其「大中致正」之崇高稱號,這實在令人匪夷所思?更匪夷所思的是要告誤植影片的媒體誹謗罪,屠殺不管發生在台灣或上海不都是人道犯罪嗎?未經合法審判而大量處死不都違反1948年屠殺公約嗎?誰能相信那些對於重大人道犯罪無動於衷者,是真心維護人權,真心愛護,守護台灣的候選人與政黨?

更令人不解的是當年支持極權政府清除異己,趨炎附勢,擔任總統機要秘書的人,怎麼今天突然成了台灣的救星與人權守護者了嗎?在德國,曾參與東德共黨領導層者,即使沒有直接參與人道犯罪,非但無顏從政也深受人們唾棄,我們台灣人是太寬容,或是怎麼太不懂如何分辨何謂重大人格瑕疵?

3 兩岸共同市場與歐洲共同市場的基本區別
歐盟或歐體的法律基礎是基本人權的尊重,且有高水準的歐洲法院及歐洲人權法院作為後盾,守護神。任何歐盟法律或行政措施之前提是符合人權保障,且須尊重會員國的國家認同及主體性,這些概念在1960年代以來累積如山的歐洲法院判例與歐盟條約第六條清楚可見(請參閱我的另一篇有關一中市場的英文評論)
馬蕭的女兒都在美國,有美國籍,我以小人之心耑測,他們可以來個政治豪賭,搞兩岸或一中市場(中國法治與歐洲共同市場EC完全不同,EC以人權為最高規範Art.6(2)EU Treaty有歐洲人權法院與歐盟法院作守護神,處理市場內部的糾紛。中國法治突有法律外表,實為人治,還經常迫害人權),會不會把台灣人的基本人權與生計全賠進去?賭輸了,馬蕭隨時可以赴美依親一走了之,那我們自己的親人,全台灣同胞呢?宋楚瑜先生是一個典型的例子,現在經常往美國跑,少在台灣。

此外有關兩岸市場一事,除中國的法治與人權水準不足以成就共同市場外,作者長期觀察的心得是:台灣的經濟問題的重點出在人力資源與研發能力,須要顯著改善來使產業轉型升級。眼下台灣的觀光服務業素質良好,只要全面提昇英語使用者的觀光便利性,何愁沒有大量全球觀光客來消費?如果台灣高科技產業的專利及研發水準顯著提昇,何愁要汲汲於將生產線外移或引進低價勞工來降低生產成本?就算我們要降低生產成本,而將生產線外移,我們也須要精實的國際法與外語能力人才庫,讓台商南進分散投資風險。從而我們亟需的是人力資源升級的軟體投資,不是基礎建設的硬體投資。

參考資料 專攻國際法與歐盟法與人權法的公費留學準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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